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 告 薛碧華即黃登圓之繼承人
兼
訴訟代理人 黃宗發即黃登圓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宗勝即黃登圓之繼承人
黃嘉玲即黃登圓之繼承人
何秋惠即何蔡笑兼何金龍之繼承人
何鴻文即何蔡笑兼何金龍之繼承人
何象賢即何蔡笑兼何金龍之繼承人
蔡韶悅即蔡童敏兼蔡金龍之繼承人
蔡麗耀
蔡麗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蔡麗耀請
求分割繼承之公同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
蔡麗耀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主張之遺產標的價值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87,498元【計算式:7,000元(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1,043.7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2/20(應繼分比例)+14,400元(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7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40
(應繼分比例)=787,4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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