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49號原 告 魏孟緯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被 告 魏冰清 陳韋伶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