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329號
TNEV,106,南簡,1329,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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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謝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峰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不合起訴程式,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
起訴:
一、訴之聲明不明確特定:訴之聲明一記載之訴外人即債務人吳
  俊易是否亦為當事人或被告?被繼承人吳王色就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即台南市○○段000地號、915-1地號、915-2地號
  之權利若干?應提出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將附表土地
  請求被告繼承登記之權利範圍依土地謄本資料詳予補正。
二、被繼承人吳王色之全部遺產內容為何?全部繼承人為何人?
  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原告前所補正之繼承系統表中所列吳佳
  霖已於99年2月17日死亡,原告追加該被告部分,顯不合法
  ,應再補正吳佳霖之全體繼承人及其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載明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並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究係由
  何被告各以何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代位
  分割遺產,係以被代位人就全部遺產之分割利益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非以原告之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陳報
  被代位人吳俊易就所訴請分割之遺產之分割利益若干?並依
  該價額再補繳裁判費。
四、另原告主張就訴外人吳俊易有債權存在部分(被告有提出抗
  辯),原告應就對吳俊易之債權部分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交
  易明細等資料說明債權金額之計算明細為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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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