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方卉甄
鄧漢均
祝陳秀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堡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