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193號
TNEV,106,南小補,193,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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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方卉甄 
      鄧漢均 
      祝陳秀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堡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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