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968號
TNEV,106,南小,968,2017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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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孫台銘 
被   告 蘇羽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除應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並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以106年度南小字第968號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該裁定於106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惟仍迄未補正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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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