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張峯源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方賢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加賀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間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
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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