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685號
TPBA,106,訴,685,20171006,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代 表 人 文魯彬
原 告 仲尤成
原 告 林其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亞杰 律師
侯 領 律師
原 告 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
代 表 人 李根政
原 告 蔡忠偉
原 告 邱凱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張譽馨 律師
原 告 楊玉樓
原 告 劉雪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上 列原 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賴清德(院長)
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黃守儀
參 加 人 金昌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克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昌石礦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 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辦理「金昌石礦申請核定暨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案( 金昌、寶來及合盛原三礦聯合開採)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 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民國97年2月21日以環署綜字第 0970013997C號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在案。



並經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授務字第09820106620號函核 定參加人使用礦業用地。嗣參加人分別取具內政部102年4月 19日台內營字第10208026851號函「變更特定專用區礦業用 地計畫同意許可」及花蓮縣政府105年2月26日府農保字第10 50037687號函「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同意開工備查」後, 於105年8月15日向經濟部礦務局申報開工,並經該局以105 年8月19日礦局東一字第10500082550號函同意開工備查在案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財團法人地球公民 基金會乃於105年8月31日提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8 項提出公民告知函,告知環保署應命參加人提出上開環境影 響評估案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環保署以 105年12月30日環署綜字第1050109432A號函,請參加人依環 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定,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 策檢討報告,並於審查完成前停止開發行為。參加人不服, 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6年3月24日院臺訴字第1060168038號 訴願決定,撤銷環保署105年12月30日環署綜字第10501094 32A號函,原告等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本件訴訟, 訴請撤銷訴願決定。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撤銷訴願決定 ,對開發單位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1/1頁


參考資料
金昌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