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040號
TPBA,106,訴,1040,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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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林素津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旦川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
參 加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林素津為自民國99年起擔任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企業工會之工會幹部,於104年間任職於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商銀)內湖分行,並於104年1月間 擔任勞動檢查之勞方代表。嗣安泰商銀為104年度成績考評 時,對原告林素津作成「單位主管評核0分」「104年度考績 為甲下」之考評,經被告105年勞裁字第12號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決定認定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 勞動行為,乃撤銷該考評,命安泰商銀另為適當考評。安泰 商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09號行 政訴訟判決駁回安泰商銀之訴確定。安泰商銀乃以104年度 分數低於或與原告林素津接近之5名理財專員之「單位主管 評核」平均分數15.1分,作為原告林素津104年度「單位主 管評核」項目之成績,再依照等第人數比例分配後,仍給予 原告林素津104年度考績為「甲下」之考評。原告不服,申 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106年勞裁字第3號不當勞動行 為裁決決定(下稱本件裁決決定)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乃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本件裁決決定。經查,本件訴 訟之結果,如本件裁決決定予以撤銷,安泰商銀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安泰商銀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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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