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06年度,55號
TPBA,106,交上,55,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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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交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玉炲(董事長)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4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裁判之上訴或抗告事 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 政法院裁判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之 1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第1項之立法 理由略謂:「為避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以高等行政法院為 終審,而衍生原裁判所持之法律見解與裁判先例歧異之問題 ,爰於本條第1項規定,若上訴或抗告事件有確保裁判見解 統一之必要者,高等行政法院不應自為裁判,而以裁定移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二、緣訴外人彭志夫於民國104年9月6日10時25分許,駕駛上訴 人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00-00號營業半拖 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187巷口時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認該系爭車輛有「裝載 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之違規行為,為員警當場填製 北警交字第C1251956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上訴人到案後,經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確有「裝載砂石土方 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 行為,於105年8月19日以竹監裁字第50-C12519569號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上 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交字第147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 件上訴。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項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 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 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行為時道交 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下稱道安規則)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



,依下列規定:……(第20款)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 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應合於規定。……(第 26款)二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 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 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 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第27款)二十七、裝載砂石、土 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 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第39條之1規定:「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 規定:
……(第16款)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 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應合於規定。……(第20款)二十、裝 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 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定裝設載重計,其 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第21款)二十一、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 ,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第42條 規定:「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第14款)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 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第15款)十五、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 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 。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 該顏色。……。」交通部為建立砂石專用車制度及加強管理 砂石車輛,訂有「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 廂規定」,其第1點規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條之1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42條等 之規定,並為建立砂石專用車制度及加強管理砂石車輛訂定 之。」第2點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 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違 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處罰。」第3點規 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 ,公路監理機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規定裝設下列裝置及標示 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條第26款或第39條之1第20款規定裝設載重計。(二)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7款或第39條之1第21款規定 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條第24款或第39條之1第18款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5款或第39條之1第14款



規定裝設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 或保險槓)。(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或 第39條之1第16款,貨廂容積應合於下列規定:1.已登檢合 格之砂石標示車(不含砂石標示車已繳、註、吊銷牌照者) :前單軸後雙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以7立方公尺為上限; 後雙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以14.7立方公尺為上限;前單軸 後單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以核定總重噸數除以3所得數為 立方公尺為上限。2.其他砂石車:大貨車為其核定總重扣除 核定空重所得之核定載重量,除以規定比重1.5,所得之數 值為貨廂容積之立方數;半拖車為其核定聯結總重減去半拖 車車重與6.5公噸所得之核定載重量,除以規定比重1.5,所 得之數值為貨廂容積之立方數。(六)貨廂外框顏色依據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15款辦理。(七)依據高速 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 覆蓋貨廂。(八)貨廂正後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以黑色字體加漆號牌2.5倍之車輛牌照號碼 。(九)除活動式尾門絞鏈外,貨廂後方活動式尾門高度不 得超過貨廂側邊高度20公分。」第5點規定:「總重量8公噸 以下且裝載砂石、土方未超載,或自港區駛出且出具港區過 磅單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其貨廂容積及貨 廂外框顏色,得不受第3點第5款、第6款規定之限制;另其 於91年6月1日起定期檢驗屆期前,視同為砂石專用車得裝載 砂石、土方。」第7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 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 ,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 廂容積不受第3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 ,另原砂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 專用車』,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 。」
四、原判決係以:依道交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裝載砂 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 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 場禁止通行;而就裝載砂石土方是否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 專用車廂之認定,主管機關交通部且據道交處罰條例第29條 之1及道安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42條等規定,於90年 5月29日以(90)交路字第005740號函訂定發布「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檢砂石專用車作業規定」全文3點, 嗣先後以91年5月31日交路字第0910005367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及全



文7點、101年8月9日交路字第10150113791號令修正發布; 依該專用車廂規定第2、3點規定可知,以傾卸框式大貨車及 傾卸框式半拖車裝載砂石、土方,應依系爭規定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倘有違反,即構成道交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違規事實而應受處罰,而上訴人所有系爭車輛既登檢為「 砂石專用車(港)」,卻於前開時地遭舉發時,載運砂石自 港區駛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原處分 所為上開裁罰核無違誤等詞,因將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予以 駁回。經查,原判決適用之「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業經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39號判決 認為「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並 無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以之為處罰依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25號判決則認為, 交通主管機關依照道交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制頒「裝 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載運砂石 的業者裝載砂石、土方自應依上揭規定使用專用車輛,否則 即屬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該條 規定處罰。因所涉上開法律爭點,目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見 解已有歧異,且本院相似案件甚多,為確保裁判見解統一, 有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吳 俊 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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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