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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087號
TPEV,106,北簡,9087,201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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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伯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境360 管理委員會間因106 年度北簡字
第9087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
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20,1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94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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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