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671號
上訴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8,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