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88號
原 告 洪于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杰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