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被 告 岑湛輝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偵字第八四九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主張訴外人李建邦有偽冒被告名義開立銀行支票 存款帳戶、盜刻被告印章及偽造系爭支票等嫌疑,業經被告 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 度偵字第8491號案件進行偵查中,而李建邦於上開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