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17號
NTDV,89,重訴,117,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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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王俊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B  書記官 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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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