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441號
TPEV,106,北小,3441,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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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4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逢源久久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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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久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