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258號
TPEV,106,北小,3258,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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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25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志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3117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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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