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977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蕭仲彰
被 告 華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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