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691號
TPEV,106,北小,2691,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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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孫德賢
被   告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1,1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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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