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勞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237號
TPEV,106,北勞簡,237,2017100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顧正言
被   告 東映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漢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酬勞事件,本院於民國(下 同)106年8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該裁定於民國106年8月17日經郵務送達,因未獲會晤原 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依法於民國106年8 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限 補繳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1頁


參考資料
東映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