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子煌
訴訟代理人 張芳華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葉名宜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皇興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范維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之1
複 代理 人 吳家維 住臺北市○○路0段0號6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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