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60號
原 告 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耀疆
被 告 凌韻富
蘇哲揚
法定代理人 蘇裕賢
被 告 凌叔惠
凌蜜穗
凌翠鴻
凌端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涂耀疆為原告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柯尊仁,嗣於訴訟進行中 變更為涂耀疆,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月26日函在 卷可稽,惟原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涂耀疆為 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