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1904號
TPEV,104,北簡,11904,2017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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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9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建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0樓
          送達代收人 王鉉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所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18,93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61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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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