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9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建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0樓
送達代收人 王鉉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所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18,93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61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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