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聲字,106年度,27號
TPEM,106,北秩聲,27,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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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北秩聲字第2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王禧峯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3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安分刑
字第1063255900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於非公共場所或非 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第8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王鳳榮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20時 30分許,在第三人高月霞經營之麻將賭場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000 巷00弄00號3 樓內,與第三人陳銘宗、洪 美雪、楊詩壁賭博,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 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三、異議意旨略以:警察入內並沒有看到四人在打麻將,也沒有 看到賭金,是陳銘宗拿出零錢3 百多元,莫名其妙成了賭資 ,警察為了搶功勞,欺騙其等如老實說不會罰錢,且欺騙屋 主說其他人已承認屋主有收抽頭錢,而且賭資360 元,為何 變成500 元,警察胡作非為亂做證據,為此提出異議等語。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106 年8 月23 日所為之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632559003 號處分,業於同日 具狀表示對該處分捨棄聲明異議,有其本人親簽之捨棄聲明 異議書附卷可稽,故異議人應已喪失其聲明異議權,復提起 本件異議,於法已有不合。
㈡異議人固辯稱警察入內並沒有看到四人在打麻將,也沒有看 到賭金,是陳銘宗拿出零錢3 百多元,莫名其妙成了賭資云 云,惟查,異議人與陳銘宗、洪美雪、楊詩壁於警詢時均承 認確於上址以麻將為賭具,每底100 元,每台20元,自摸時 給屋主抽頭100 元,並查獲麻將144 顆、排尺4 支、骰子3 顆、搬風骰子1 顆,陳銘宗賭資360 元、洪美雪賭資100 元 、楊詩壁賭資40元,有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詢問(調查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堪認異議人確實有於上 開時、地與陳銘宗、洪美雪、楊詩壁以麻將為賭具賭博之行



為,故異議人前揭所辯,洵屬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3,000 元,於法 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 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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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