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105年度,32號
TCBA,105,再,32,2017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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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環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郭聰達 會計師
陳世洋 會計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明勝 會計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牛素玲
 解長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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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