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51號
原 告 呂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泰興業有限公司、科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8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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