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709號
TCEV,106,中補,2709,201710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09號
原   告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君遠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1/1頁


參考資料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