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687號
TCEV,106,中補,2687,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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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乾祿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4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201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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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