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623號
TCEV,106,中補,2623,201710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23號
原   告 趙秀嬌
被   告 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岳珀
被   告 新世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岳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世代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6,900元(
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6年
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724,9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
給付之232,000元,合計共956,900元被告自106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1/1頁


參考資料
新世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