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070號
TCEV,106,中簡,3070,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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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原   告 徐勝成
被   告 許志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4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4,300元,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以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 繳3,8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14日 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水湳派出所),並於106年9月24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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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