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601號
原 告 郭庭綺
被 告 何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支票六張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5日簽 立房屋租賃契約,原告因之交付面額65,000元之租金支票共 10張,其後兩造於106年7月7日終止前揭租賃契約,並約定 被告應於106年7月10日前返還原告前揭交付之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6張,如未返還,得逕向法院提起訴訟。詎經原告多次 向被告索取支票均未果,爰依履行終止租約之法律關係等,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付款人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支票號碼CU0000000至CU0000000,面額均為 新臺幣65,000元之支票計六張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終止租賃契約,並約定被告應返還附表6 張支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終止租賃契約書與借貸契約書、 附表支票之支票存根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
㈡按兩造既已約定終止租約,並約定被告應將原告前為支付租 金而交付之6張附表支票返還,被告未依約返還,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附表支票。從而,原告依終止租賃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支票,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支票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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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支票號碼 │付 款 人│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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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7月25日│CU0000000 │遠東國際│郭庭綺 │65,000元 │
│ │ │ │商業銀行│ │ │
│ │ │ │大雅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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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年8月25日│CU0000000 │遠東國際│郭庭綺 │65,000元 │
│ │ │ │商業銀行│ │ │
│ │ │ │大雅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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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年9月25日│CU0000000 │遠東國際│郭庭綺 │65,000元 │
│ │ │ │商業銀行│ │ │
│ │ │ │大雅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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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年10月25 │CU0000000 │遠東國際│郭庭綺 │65,000元 │
│ │日 │ │商業銀行│ │ │
│ │ │ │大雅分行│ │ │
├──┼──────┼─────┼────┼──────┼──────┤
│5 │106年11月25 │CU0000000 │遠東國際│郭庭綺 │65,000元 │
│ │日 │ │商業銀行│ │ │
│ │ │ │大雅分行│ │ │
├──┼──────┼─────┼────┼──────┼──────┤
│6 │106年12月25 │CU0000000 │遠東國際│郭庭綺 │65,000元 │
│ │日 │ │商業銀行│ │ │
│ │ │ │大雅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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