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被 告 徐松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
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侵權行為地為臺中市 后里區等地,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被告與A女(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同居二個月後, A女離開要求分手,惟被告不願意,仍持續撥打電話給A女或 至A女住處,要求A女繼續與之交往。被告於一0四年六月一 日晚間十一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A女 位在臺中市后里區住處(住址詳卷)要求A女開門為A女拒絕 ,惟A女於開門察看之際忘記將大門鑰匙取下。被告於一0 四年六月二日凌晨0時許,再次駕車至A女住處,趁機進入A 女之住處房間,A女驚嚇之際隨即取出手機欲報警求救,然 遭被告搶下手機摔在地上。拉扯之際,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 ,自右褲口袋拿出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刀子1把,朝A女之 腹部揮刺,A女側身閃避,致A女之左手前臂受有2×0.7×0. 7公分刀傷之傷害。被告另基於加重強制性交之犯意、妨害 自由之單一犯意,利用A女身體甫受傷無法強力抗拒之機會 ,將A女強拉至其駕駛之上開車輛內,稱:今天是我說話的 日子,沒有你說話的餘地等語,而開往位在臺中市○○區○ 里路○巷○號租屋處。二人抵達被告租屋處後,被告將大門 及窗戶關閉上鎖,拘禁A女於屋內,並喝令A女進入房間,A 女拒絕,被告即拿出刀要脅,A女心生畏懼只得屈從,被告 遂將A女抱入房內,強行撕破A女之衣物,以其生殖器插入A 女之陰道內,並以嘴巴舔舐A女之下體,A女表示逢生理期不 願意,被告仍不為所動,再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側抱A
女,用左手自行搓弄生殖器,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A女一再表示手很痛,要回家,要去看醫生,被告假意答 應並提供黃色無袖背心讓A女穿上,於凌晨五時許,駕駛前 揭自用小客車搭載A女前往三義山區某處停車後,基於加重 強制性交之犯意,違背A女之意願,強行脫去A女之衣褲,壓 在A女身上,A女持續掙扎,被告即持刀架在A女之脖子上,A 女心生畏懼不敢反抗,被告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以此 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適有一老伯路過,被告隨 即幫A女穿上衣物後將車掉頭而於上午六、七時許返回租屋 處。二人進入租屋處後,被告承前揭同一妨害自由之犯意, 關閉大門窗戶,將A女拘禁房內,又基於加重強制性交之犯 意,喝令A女進入房間,A女不願意,被告復持刀架在A女脖 子上,見A女放棄反抗後,即橫抱A女進入房間,強脫A女之 衣物,親吻A女嘴巴,壓在A女身上,以生殖器欲插入A女之 陰道內而未插入,並稱只是好玩。A女將被告推開,被告仍 強行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A女呼痛並稱手流血,被告拿 衛生紙幫A女按住手上傷口後,又壓在A女身上,以生殖器插 入A女之陰道內抽動至射精,再次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 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得逞。A女清洗身體後,仍遭被告 推入房內,待被告去廚房後,A女穿上被告之衣褲,打開大 門趁機逃出,沿路大喊救命,並進入訴外人吳阿發位在臺中 市○○區○里路○巷○號屋內求助,然吳阿發誤認A女為詐 騙集團而將之驅離,被告則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在後追趕。嗣 A女奔逃至位在臺中市后里區后里路與后里路十巷巷口之檳 榔攤向訴外人康秀英求救,被告追及後向康秀英表示A女是 瘋子,不要理她等語,康秀英即未幫忙報警,A女無奈離開 跑到路上分隔島引得被告開車靠近後,再跑回檳榔攤向康秀 英求救,經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被告前述犯罪行為,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四年七月十三日以一 0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三0號、一七二七九號起訴,現為本 院刑事庭通緝中。嗣被害人向原告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性 侵害之精神慰撫金),經原告所屬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會以一0四年度補審字第六十九號決定補償新臺幣(下同) 三十二萬元,並經原告於一0六年八月一日如數支付予被害 人。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並提出前開起訴書、 決定書、收據及被告前案資料等為證。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
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三0號、一七二七九號起訴書、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一0四年度補審 字第六十九號決定書、收據、犯罪被害補償案件一覽表等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六、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 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 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人 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該 項求償權係緣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受領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核其法律性質,應屬「債權之法定移轉」,亦即被害人或 被害人家屬自國家獲得補償後,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即依法移轉給國家,故國家必在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受領人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內對之予以補償,始生法定債權移轉 之效果,而得再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 。經查,被告因本件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起訴;且上揭 刑事犯罪之被害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犯罪被 害人補償精神慰撫金三十二萬元,經原告所屬犯罪被害人補 償審議委員會以一0四年度補審字第六十九號決定書補償被 害人三十二萬元,並依前述方式一次支付等情,已如前述。 則被害人對被告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受領補償 金三十二萬元範圍內,不待被害人為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 即依上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然移轉予 國家,故原告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行使國家之求償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三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九、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