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2278號
TCEV,106,中簡,2278,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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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278號
原   告 彭慶章
被   告 安信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8日上午10時5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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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信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