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2252號
TCEV,106,中簡,2252,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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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252號
原   告 關艾文 
被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全字第三三五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民國一○六年七月七日指封切結書編號三號藍眼鳳頭鸚鵡兩隻(腳環編號061號、TU13-002號)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對訴外人陳宥瑩取得本院106年度司裁全 字第755號民事裁定,並於供擔保後,於106年4月28日持上 開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陳宥瑩之財產予以假扣押 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3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執行事件於106年7月7日進 行查封程序,所查封藍眼鳳頭鸚鵡兩隻,腳環編號分別為 061號、TU13-002號(下稱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惟上 開兩隻藍眼鳳頭鸚鵡,均為原告所有,其中腳環編號TU13 -002號藍眼鳳頭鸚鵡為母鳥,係原告以新臺幣(下同)8萬 元向證人凃世榮(原名凃俊亦)購買;腳環編號061號藍眼 鳳頭鸚鵡係公鳥,係原告向證人鄭志揚所購買,爰依強制執 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訴外人陳宥瑩之先生,原告及訴外人陳宥 瑩前向被告購買房屋,原告稱其銀行有卡債,沒有收入,故 以妻子即訴外人陳宥瑩之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將來用妻 子陳宥瑩名義貸款。嗣經被告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後,拒不 給付價金,被告為保全債權,方對訴外人陳宥瑩聲請取得系 爭假扣押裁定之執行名義,並聲請對訴外人陳宥瑩之財產為 查封。原告前於購買房屋過程時,曾向被告坦承其名下無任 何收入,原告之生活費及鸚鵡繁殖場、養鳥之開銷及費用, 均由妻子即訴外人陳宥瑩出資供給,原告購買系爭兩隻藍眼 鳳頭鸚鵡之資金來源,均係訴外人陳宥瑩,系爭兩隻藍眼鳳 頭鸚鵡之所有權人應為訴外人陳宥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 法第15條固定有明文。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原因,須第三人 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所謂足以排除強 制執行之權利,乃指所有權、典權、質權、留置權而言(最 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 執行事件於106年7月7日所查封藍眼鳳頭鸚鵡兩隻,其中腳 環編號TU13-002號藍眼鳳頭鸚鵡為母鳥,係原告以8萬元向 證人凃世榮(原名凃俊亦)購買,另腳環編號061號藍眼鳳 頭鸚鵡係公鳥,係原告向證人鄭志揚所購買乙情,惟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前對訴外人陳宥瑩取得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55號民 事裁定,並於供擔保後,於106年4月28日持上開假扣押裁定 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陳宥瑩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之保全執行, 經本院以系爭事件受理並於106年7月7日進行查封程序,包 含查封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 事件卷宗無誤。因系爭執行事件為保全執行,須執行標的物 (即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執行程序 始為終結。而所謂脫離假扣押之處置,例如撤銷假扣押處分 或將假扣押之標的物已交付本案執行。本件執行標的物尚未 脫離假扣押之處置,故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合先敘明。 ⒉原告所主張其以自己名義購買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並自 出賣人處受讓取得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占有之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國立嘉義大學DNA病毒鑑定卡1紙其上記載藍眼巴丹 、腳環編號TU13-002號等資訊,及Amazon Forest卡片1紙其 上記載鳥種藍眼巴丹、性別:公鳥、腳環編號061號等資訊 ,及原告與證人凃世榮(原名凃俊亦)之LINE簡訊對話紀錄 、鸚鵡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2頁、第15至20頁、 第39至51頁),核與證人凃世榮(原名凃俊亦)於本院證稱 :我當時有一個卡片給原告,我是賣原告母鳥,大約是去年 8月賣給原告,詳細日期我忘記了。(問:是賣給原告,還 是賣給訴外人陳宥瑩?)我不認識陳宥瑩,我只認識原告, 我是賣藍眼巴丹鸚鵡給原告。印象中是賣八萬元。我賣母鳥 給原告的時候,還是幼鳥。原告是在我實際居住地大里區東 明路538號跟我購買的。原告跟我買鳥的時候,是一個人來 。
我主要是繁殖鳥,我有4、50隻鳥,都是鸚鵡,但有不同種 。由我跟原告的簡訊對話紀錄,可以知道我賣給原告鳥的卡 號是TU-002,至於腳環編號記載TU13-002號,其中13是腳環 大小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至第30頁正面、第31頁正背



面),及證人鄭志揚於本院證述:我有賣藍眼巴丹鸚鵡給原 告,這張Amazon Forest卡片上記載的藍眼巴丹公鳥,就是 我賣給原告的;我是今年5月賣鸚鵡給原告,我賣給原告的 時候,該藍眼巴丹公鳥大約七八個月大,原告是在我家跟我 買的。原告跟我買鳥的時候,是一個人來。藍眼巴丹鸚鵡正 確的學名是藍眼鳳頭巴丹,但我們會簡稱為藍眼巴丹,這張 Amazon Forest卡片是我交給原告的,作為性別及病毒鑑定 用。跟我買鸚鵡的人是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正面至第 31頁正面)情節相符,足認原告為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之 買受人,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原告與出賣人凃世榮( 原名凃俊亦)、鄭志揚間因動產物權之讓與合意及現實交付 占有,原告即繼受取得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之動產所有權 ,為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之所有權人。
㈡被告雖抗辯:原告無收入,原告購買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 之資金來源應係訴外人陳宥瑩所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 背面、第52至54頁),惟被告所辯縱令屬實,惟原告為系爭 兩隻藍眼鳳頭鸚鵡之買受人,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原 告即繼受取得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之動產所有權,無論原 告購買鸚鵡之資金來源為何,均不影響原告為系爭兩隻藍眼 鳳頭鸚鵡之所有權人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為系爭兩隻藍眼鳳頭鸚鵡之所有權人, 其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請本院 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3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106年7月7日指封 切結書編號三號藍眼鳳頭鸚鵡兩隻(腳環編號061號、TU13 -002號)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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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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