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元慧
傅元宏
傅元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爸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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