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386號
TCEV,105,中簡,2386,2017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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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禪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
  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157,7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3,276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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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