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8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林岳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
國103年9月1日所為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姓名「林岳峰」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岳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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