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917號
TCEV,102,中簡,2917,2017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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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17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被   告 邱政和
      邱精商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政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邱政和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邱政和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之訴訟費用由除第一審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860元外,尚有證人黃世芳、證人陳宥瑋及證人陳麗枝之 日旅費分別為1,078元、616元、616元,有證人日旅費申請 書兼領據3份可憑,又原判決既已諭知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 邱政和負擔,卻漏未計算上開費用,而有誤寫、誤算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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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