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207號
LTEV,106,羅補,207,2017101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林光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能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游能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