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6年度,100號
CPEV,106,竹東簡,100,2017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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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夏嘉鴻
被   告 張珈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 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6年9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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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