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6年度,312號
CPEV,106,竹北小,312,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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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鍾彥隆
被   告 王楷文即王昰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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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