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06年度,712號
CPEM,106,竹北交簡,712,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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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珍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珍全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應補充「被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106 年度速偵字第1695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陳珍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 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8年2 月間已有1 次酒醉駕車 紀錄,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警 惕,普通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前因酒駕遭註銷,且再次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77毫克,仍貿然駕車上路,並於行駛過程中有左右 搖晃之情形,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 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 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695號
被 告 陳珍全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珍全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 34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民國99年2月24日期滿 。詎陳珍全仍不知悔改,於106年9月18日晚間9時許起至同 日晚間11時許止,在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某小吃店內飲用酒 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程度,猶 於同日晚間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 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間11時16分許,途經新竹縣新豐鄉 建興路與泰安街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珍全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 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劉得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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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