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甘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陸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甘麗於民國86年12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
9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153,44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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