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29號
KMDV,106,司促,1229,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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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庭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壹佰零玖元
  ,及其中貳拾玖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106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庭蜜於101年5月1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
  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
  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
  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6年6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29
  4,175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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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