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濬紳(原名吳建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玖佰玖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建衡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9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71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
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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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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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吳建衡 43117│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1,204元│00000000000 │月27日起 │ │點七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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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吳建衡 43117│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4,839元│00000000000 │月27日起 │ │點七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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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臺幣 │吳建衡 43117│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6,685元│00000000000 │月2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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