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趙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㈠壹拾壹
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10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㈡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自106年
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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