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1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林莞淳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庚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車損狀況說明、③請求項目
之明細( 依工資、烤漆、零件等項目分類) 、④其他足以證
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⑤準備書狀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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