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聲字,106年度,22號
CCEV,106,潮簡聲,22,2017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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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CHERRIE ROBLE BANZON 貝娣
代 理 人 蘇唯綸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BANZON CHERRIE ROBLE」之記載,應更正為「CHERRIE ROBLE BANZON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停止執行聲請狀上將其姓名記載為「BANZON CHERRIE ROBLE」,原裁定亦以「BANZON CHERRIE ROBLE」 之姓名列為聲請人,然顯與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4947號清 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列債務人「CHERRIE ROBLE BANZON」 之姓名不同,聲請人既具狀聲請更正,本院爰依首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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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