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613號
CDEV,106,橋補,613,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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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1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被   告 林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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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