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576號
CDEV,106,橋補,576,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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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吳國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瑞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51 元,(依
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8 月7 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 人民幣兌
換新臺幣4.468 元折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50,750元,50
,750×4.468 =226,751 ),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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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