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773號
原 告 伍月香
被 告 公園第一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舜挺
訴訟代理人 林秋生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
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